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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

原告
涂賢文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於108 年9 月11日的狀子中稱:「主旨:撤銷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財稅潮分壹字第1080760717號、財稅局複查決定書」,但原告並未提出要撤銷的函文或複查決定書給法院,請提出該等資料。

二、如果原告沒有按照時間提出,法院會直接將原告的起訴駁回,請原告注意這一點。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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