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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曾士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麥可環保有限公司即繹群環保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代表人
徐建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環保局間之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 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 條準用同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上訴人應遵期提出補正「上訴理由」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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