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 原告
- 麥可環保有限公司即繹群環保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徐繹豐
- 代表人
- 徐建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環保局間之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 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 條準用同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上訴人應遵期提出補正「上訴理由」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