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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號

地上物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5號

原告
蘇秀山

上列原告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上列原告間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原告前次書狀訴之聲明記載,原告所欲撤銷者尚包含「屏東縣政府108 年9 月26日屏府地權字第10875611000 號函」「屏東縣政府109 年1 月30日屏府地權字第10903386600 號函暨評議紀錄」「109 年5 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90115160號決定書」,故請原告依照上開期限提出該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過院,若逾期未補正,將逕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地上物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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