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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8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8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義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義雄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113 巷24號。

理由

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義雄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宣判,本院經詳予審酌後,認被告曾義雄原羈押理由雖仍存在,然如命限制住居,亦足可確保後續審判、執行之進行,認已無再繼續羈押被告曾義雄必要,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戶籍地高雄市○○區○○路113 巷24號,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8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