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55號
- 上訴人
- 黃英吉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12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英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住所,並因未獲會晤本人及無受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而於同日將該判決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1 年4 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101 年4 月23日上訴期間起屆滿後20日內即同年5 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