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義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義雄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113 巷24號。
理由
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義雄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宣判,本院經詳予審酌後,認被告曾義雄原羈押理由雖仍存在,然如命限制住居,亦足可確保後續審判、執行之進行,認已無再繼續羈押被告曾義雄必要,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戶籍地高雄市○○區○○路113 巷24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