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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4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043號

上訴人
鄧可夫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簡字第20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 年3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4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