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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潘正屏翁世容黃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
黃明華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646 號中華民國

100 年4 月28日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偵字第2100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犯後自白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所竊財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僅量處被告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尚無所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