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黃明華
-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646 號中華民國
100 年4 月28日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偵字第2100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犯後自白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所竊財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僅量處被告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尚無所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