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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2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達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鄭達順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事實欄刪除關於累犯之記載,及於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雖於犯後坦承犯行,而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
    行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惟施用毒品不僅足以戕害其
    個人身心,且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甚重,嚴重損及
    公益,且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助其戒除毒品,竟再為本件施
    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起訴書所
    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於民國99年7 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
    然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業於100 年11月2 日撤銷假釋執行
    殘刑10月又21日,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本院卷第33
    頁)附卷可稽,未構成累犯,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