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緝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進港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6668號、第6738號、97年度偵字第2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進港於民國96年10月1 日前某日結識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李文明(另行通緝),經李文明邀集而加入其所屬之偽造信用卡集團後,與李文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犯意聯絡,由李文明提供如附表所示偽造信用卡3 張與被告楊進港,由被告楊進港另找尋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王俊傑(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附表所示盜刷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盜刷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公司或商店購買商品後,分別偽填「高明杰」、「高子翔」之名字於簽帳單上,致使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或商店接洽店員均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而悉數交付渠等所購買之物,致如附表所示公司或商店及發卡銀行受有損失,事後再由李文明給予被告楊進港所得財物約3 成之酬勞。因認被告楊進港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及同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進港因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及同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 月15日以96年度偵字第6668號、第6738號、97年度偵字第253 號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0 年6 月26日病逝於印尼丹格朗縣政府公眾醫院,此有前揭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中文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 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 、7 、8、12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偽卡卡號 │筆序│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特約商店)│盜刷金額 │行為人│偽造之署押 │刷卡是│ │ │ │ │ │ │(新臺幣)│ │ │否成功│ ├──┼────────┼──┼──────┼──────────┼─────┼───┼──────┼───┤ │ 1 │0000000000000000│ (1)│96年10月01日│台中市○區○○路一段│55,000元 │楊進港│高明杰 │是 │ │ │ │ │20時許 │299號(廣三崇光百貨 │ │王俊傑│ │ │ │ │ │ │ │) │ │ │ │ │ │ │ ├──┼──────┼──────────┼─────┼───┼──────┼───┤ │ │ │ (2)│96年10月01日│台中市○區○村路○段│8,114元 │楊進港│高明杰 │是 │ │ │ │ │20時13分許 │36號(十點半化妝品公│ │王俊傑│ │ │ │ │ │ │ │司) │ │ │ │ │ │ │ ├──┼──────┼──────────┼─────┼───┼──────┼───│ │ │ │ (3)│96年10月01日│台中市○區○○路一段│56,300元 │楊進港│高子翔 │是 │ │ │ │ │20時46分許(│299號(廣三崇光百貨 │ │王俊傑│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 │ │20時13分許)│ │ │ │ │ │ ├──┼────────┼──┼──────┼──────────┼─────┼───┼──────┼───┤ │ 2 │0000000000000000│ (1)│96年10月02日│新竹市○○路○段190 │46,683元 │楊進港│因簽帳單已逾│是 │ │ │ │ │18時19分許(│號(新光百貨) │ │王俊傑│財團法人聯合│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信用卡處理中│ │ │ │ │ │15時53分許)│ │ │ │心保存期限,│ │ │ │ │ │ │ │ │ │無法調取。 │ │ │ │ ├──┼──────┼──────────┼─────┼───┼──────┼───┤ │ │ │ (2)│96年10月02日│桃園縣中壢市○○路 │55,500元 │楊進港│因簽帳單已逾│是 │ │ │ │ │19時47分許(│357號(太平洋崇光百 │ │王俊傑│財團法人聯合│ │ │ │ │ │起訴書誤載為│貨) │ │ │信用卡處理中│ │ │ │ │ │15時53分許)│ │ │ │心保存期限,│ │ │ │ │ │ │ │ │ │無法調取。 │ │ │ │ ├──┼──────┼──────────┼─────┼───┼──────┼───┤ │ │ │ (3)│96 年10月02 │桃園市○○路99號(欣│43,000元 │楊進港│無 │否 │ │ │ │ │22時許(起訴│亞電腦) │ │王俊傑│ │ │ │ │ │ │書誤載為15時│ │ │ │ │ │ │ │ │ │53分許) │ │ │ │ │ │ ├──┼────────┼──┼──────┼──────────┼─────┼───┼──────┼───┤ │ 3 │0000000000000000│ (1)│96年10月02日│桃園市○○路99號(欣│43,000元 │楊進港│無 │否 │ │ │ │ │22時01分許(│亞電腦) │ │王俊傑│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 │ │22時許)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