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157 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 年度易字第157 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政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29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並無言詞辯論之程序,其立法原意即在迅速解決已足認定犯罪之案件,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2 項規定準用第264 條規定,但未規定準用第265 條,應可視排斥適用之意,以免案件複雜化。惟檢察官為追加起訴,原則上為一新獨立起訴案件(有單獨案號),故無不合法之問題,然此追加起訴之提起,仍應於簡易案件判決前為之(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審查意見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吳政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7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在可卷可憑。而公訴人係於本院就上開案件判決後之101 年2 月17日始提起本件追加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2 月16日屏檢榮黃100 毒偵2966字第806 號函文上由本院於101 年2 月17日所蓋之收文戳章1 枚為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檢察官如認此部分確有犯罪嫌疑,自得依法另行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