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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01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佩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66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 年度偵字第4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佩宜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周佩宜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均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存款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其存款帳
    戶行騙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
    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或其他
    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
    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上開犯行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
    自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
    犯之刑減輕之。又按刑事不法內涵係由行為非價與結果非價
    共同組成,查本件被告雖僅有一幫助犯行,然其幫助之正犯
    則實行4 種犯罪,致被告之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4 個同種類
    犯罪構成要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將其個人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
    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執法人員難以追查
    緝捕,助長犯罪風氣,且使被害人王曉琪、潘室諺、徐維屏
    、侯少璿均受有財產損失,殊值非難,惟念其素行良好、無
    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於本院
    審理中分別與被害人王曉琪、潘室諺、徐維屏、侯少璿達成
    和解,有和解書、告訴人陳述意見狀各1 份及本院調解筆錄
    2 份附卷可憑,犯後態度良好,再被告僅係提供存款帳戶資
    料,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情節較微,暨考量其
    犯罪動機、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犯後已積極與被害人王曉
    琪、潘室諺、徐維屏、侯少璿和解,有如上述,顯有悔意,
    又現年僅21歲,年紀尚輕,諒其經此偵查及論罪科刑程序之
    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1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