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玉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158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051號、101 年度偵字第7620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59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2 年3 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即於102 年5 月7 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並於102 年5 月16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詎上訴人未於送達發生效力後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