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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37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37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蕙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蕙欣與劉吉順係同事關係,郭蕙欣係告訴人林辰旭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22時至翌日(18日)1 時38分前之某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之1 之「鑽石旅社」306 號房,與劉吉順發生通姦行為1 次(劉吉順所涉相姦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郭蕙欣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辰旭告訴被告郭蕙欣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辰旭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部分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