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蕙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蕙欣與劉吉順係同事關係,郭蕙欣係告訴人林辰旭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22時至翌日(18日)1 時38分前之某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之1 之「鑽石旅社」306 號房,與劉吉順發生通姦行為1 次(劉吉順所涉相姦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郭蕙欣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辰旭告訴被告郭蕙欣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辰旭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部分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