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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燿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55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452 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亦設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燿明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及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利桂貞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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