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燿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55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452 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亦設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燿明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及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利桂貞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