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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2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世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被害人之員工郭奕良並無出具委任狀,顯無合法之告訴權;且本院認為上開毀損罪部分,與公訴人起訴之被告涉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部分,實屬竊盜之階段行為,乃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惟因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原則,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毀損罪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世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