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2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世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被害人之員工郭奕良並無出具委任狀,顯無合法之告訴權;且本院認為上開毀損罪部分,與公訴人起訴之被告涉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部分,實屬竊盜之階段行為,乃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惟因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原則,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毀損罪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