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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李謀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10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運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八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捌日上午玖時参拾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1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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