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凱威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 年5 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7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 年5 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