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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許瑜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方凱威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 年5 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