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23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123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皮紫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調偵字第4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皮紫妏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皮紫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義民路」之記載前方應補充「新龍村」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許媛淑發生爭執,竟動手推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所為非是,又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23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