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0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0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揚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6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揚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藍色圓形錠劑肆顆(驗後淨重共計壹點零柒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蘇揚勝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關於「檢驗鑑定書」之記載補充為「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查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是核被告前開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
為供己施用,竟漠視法令禁制,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而
非法持有之,對於社會風氣、治安實具有潛在之危害性,殊
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其持有之第二級毒
品數量非鉅,持有時間短暫,且其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手
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者,扣案之淺藍色圓形錠
劑4 顆(驗前淨重共計1.239 公克、驗後淨重共計1.073 公
克),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MDMA成分乙節,有上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
卷可查,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因業已滅失
,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