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愷壑
- 指定辯護人
- 葉婉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愷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愷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又衡諸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客觀上確有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101 年9 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本案證人沈君妍業已詰問完畢,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經本院審理終結,於101 年11月30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10年、10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二、經查:以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責之重,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及所定應執行之刑期非短,客觀上足認被告有因受重刑諭知而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況被告對於部分犯罪情節仍均推託避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誠難期其於本案判決有罪確定後,能坦然接受刑罰執行。是足認被告客觀上確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亦有逃匿規避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是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
三、綜上,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亦即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目前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以具保、限制住居或以其他強制處分代之。被告應自101 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5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