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明遠
- 選任辯護人
-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2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302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8297號、101 年度偵字第198 、199 、200 、801 、80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李明遠位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路000 巷0 號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姑姑李露秋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2 年2 月6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即於102 年3 月11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並於102年3 月15日送達至上訴人上開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姑姑李美玲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詎上訴人未於送達發生效力後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