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莊鎮遠李謀榮邱瓊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哲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妻之祖母於民國102 年8月25日過世,擬定102 年9 月20日辦理告別式,為能前往奔喪以盡孝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事實,且其於民國96年間起,即因多起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仍犯下本件同類型之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具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自102 年6 月11日起裁定羈押,並於102 年9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經查:

(一)聲請人被訴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業據其自白不諱,並有被害人之指訴、證人之證詞、共犯之自白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聲請人於本案偵查中,曾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本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3 號裁定),於具保後猶再度逃亡,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聲請人自96年間起至100 年間,已因多起詐欺案件,經數法院判刑執行(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40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8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56號判處有期刑3 月確定,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竟不知警惕、屢犯不改,仍犯下本件相同類型之詐欺取財罪,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以本案仍具羈押之原因,且仍有羈押之必要。

(二)至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妻之祖母過世,盼能交保祭拜以盡孝道等情,經核與停止羈押與否要無關連,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邱瓊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