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哲賢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妻之祖母於民國102 年8月25日過世,擬定102 年9 月20日辦理告別式,為能前往奔喪以盡孝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事實,且其於民國96年間起,即因多起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仍犯下本件同類型之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具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自102 年6 月11日起裁定羈押,並於102 年9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經查:
(一)聲請人被訴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業據其自白不諱,並有被害人之指訴、證人之證詞、共犯之自白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聲請人於本案偵查中,曾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本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3 號裁定),於具保後猶再度逃亡,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聲請人自96年間起至100 年間,已因多起詐欺案件,經數法院判刑執行(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40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8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56號判處有期刑3 月確定,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竟不知警惕、屢犯不改,仍犯下本件相同類型之詐欺取財罪,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以本案仍具羈押之原因,且仍有羈押之必要。
(二)至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妻之祖母過世,盼能交保祭拜以盡孝道等情,經核與停止羈押與否要無關連,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