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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邱瓊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明松
即被告
林靚惠
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5日101 年度訴字第7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2 人於102 年11月20所提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瓊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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