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明松
- 即被告
- 林靚惠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顏萬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5日101 年度訴字第7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2 人於102 年11月20所提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9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5日101 年度訴字第7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2 人於102 年11月20所提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