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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莊鎮遠邱瓊瑩潘怡珍

                        第117 號

                        第125 號

原告
吳月桃
原告
張王春美
原告
黃進茂
原告
賴厚成
原告
黃進城
原告
林光中
原告
羅人華
被告
光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被告
呂碧瑞
被告
陸紀康
被告
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裕雄

暨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3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