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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7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方聖儒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6日判決後,該判決業於102 年7 月5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但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2 年9 月13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業於102 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此有送達回證及本院裁定等附卷可稽,依據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狀,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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