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健郡
具 保 人 吳伊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伊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健郡因偽證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839、9015、9205、9756、9400、9401、9402號),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嗣由具保人吳伊莉繳納保證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林健郡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張附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402號偵卷第37至38頁)。茲被告林健郡於本院103 年7 月15日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103 年4 月29日審理筆錄(本院當庭諭知於103 年7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續行審判程序)、103 年7 月15日審理筆錄與報到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3 頁及背面、第219 至234 頁);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吳伊莉應偕同被告林健郡於103 年7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吳伊莉仍未偕同被告林健郡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公務電話紀錄、當日訊問筆錄與報到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至11頁);且被告於上開期間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復於103 年6 月26日經本院發佈另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以上均參見本院卷三第12至16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