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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以齊許嘉仁孫少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秀慧

義務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秀慧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秀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訊問時,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惟有多名證人之證述,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被告經傳拘均未到庭,前亦有遭通緝之紀錄,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3 年1 月7 日訊問後,被告承認全部犯行,因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3 年1 月11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案業已於103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尚未宣判,本院於103 年3 月1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 年1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孫少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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