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 原告
- 李錦坤
- 原告
- 盧初子
- 原告
- 李錦哲
- 原告
- 李淑貞
- 原告
- 李素卿
- 原告
- 李淑慧
- 原告
- 李淑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進勝律師
- 被告
- 黃春治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涂裕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