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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涂裕洪林鈴淑蕭筠容

原告
李錦坤
原告
盧初子
原告
李錦哲
原告
李淑貞
原告
李素卿
原告
李淑慧
原告
李淑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被告
黃春治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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