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易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淑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五九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捌日上午玖時參拾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易字第1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五九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捌日上午玖時參拾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