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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偽證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宗翰鍾佩真黃姿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健郡

具 保 人 吳伊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伊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健郡因偽證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839、9015、9205、9756、9400、9401、9402號),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嗣由具保人吳伊莉繳納保證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林健郡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張附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402號偵卷第37至38頁)。茲被告林健郡於本院103 年7 月15日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103 年4 月29日審理筆錄(本院當庭諭知於103 年7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續行審判程序)、103 年7 月15日審理筆錄與報到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3 頁及背面、第219 至234 頁);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吳伊莉應偕同被告林健郡於103 年7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吳伊莉仍未偕同被告林健郡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公務電話紀錄、當日訊問筆錄與報到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至11頁);且被告於上開期間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復於103 年6 月26日經本院發佈另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以上均參見本院卷三第12至16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