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秀慧
義務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秀慧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秀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訊問時,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惟有多名證人之證述,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被告經傳拘均未到庭,前亦有遭通緝之紀錄,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3 年1 月7 日訊問後,被告承認全部犯行,因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3 年1 月11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案業已於103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尚未宣判,本院於103 年3 月1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 年1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