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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莊鎮遠李謀榮潘怡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葉國龍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2081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0日刑事簡易判決(102 年度偵字第80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
    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
    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 條之3 ,其法定刑為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量處其
    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
    無不當,量刑亦顯屬最低刑度,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
    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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