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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建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4日103 年度審訴字第1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4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其上訴期間加計4 日在途期間,應於104 年1 月23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