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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莊鎮遠潘怡珍王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上訴人
潘金誥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占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145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3日刑事簡易判決(102 年度偵字第60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 條,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