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黃俊男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333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刑事簡易判決(103 年度偵字第4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上訴狀中供承在案,並有如刑
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
量刑過重,請求減輕刑期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
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47條第1 項,其法定刑經加重後,
上限為7 年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2500 元以下
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拘役50日,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顯屬低
度刑,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為一造辯論之
判決,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
、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