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葉國龍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2081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0日刑事簡易判決(102 年度偵字第80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
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
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 條之3 ,其法定刑為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量處其
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
無不當,量刑亦顯屬最低刑度,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
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