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建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4日103 年度審訴字第1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4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其上訴期間加計4 日在途期間,應於104 年1 月23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