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慶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149 號),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後(102 年度簡字第1457號),經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以103 年度臺非字第305 號將原判決撤銷,移送本院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慶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