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宗翰李佳容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慶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149 號),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後(102 年度簡字第1457號),經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以103 年度臺非字第305 號將原判決撤銷,移送本院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慶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