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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潘怡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明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撤緩偵字第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龍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張明龍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經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超倫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扣案之贓物冷氣機1 台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惟參酌其於警詢時供稱,係因經濟狀況不佳才為本件犯行等語,及其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目前仍就無業且有施用毒品之惡習等情,可證其目前之經濟狀況仍無改善,而有可能再度行竊謀生,故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一節應可認定,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4 年1 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三、聲請人另以其欲向女兒解釋當日因通緝遭警逮捕之事實,而需返家探視女兒為由請求交保,惟此與停止羈押與否要無關連,自非可採。此外,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不得駁回之原因,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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