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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任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953 號、103 年度偵字第59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應自送達判決後起10日內,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所為103 年度簡字第1044號刑事簡易判決已於103 年10月9 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蕭任鋒位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路00○0 號之住處,並由被告之母蔡春蘭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2頁),且被告於前揭送達時間並未在監執行或羈押於看守所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堪認前揭判決確已合法送達於被告無訛。又若以前揭送達日103 年10月9 日計算,經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因被告上開住處位於屏東市,不得加計在途期間4 日後,上訴期間原應至103 年10月19日即已屆滿,然因103 年10月19日為星期日,屬放假日,故應再加計1 日,而以103 年10月20日為前揭判決之上訴期間屆滿日。詎被告遲至103 年10月24日,始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提起上訴,該上訴狀嗣復於同日即103 年10月24日轉至本院,有蓋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前開日期收文戳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 份在卷可參,則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4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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