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潘金誥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占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145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3日刑事簡易判決(102 年度偵字第60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 條,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