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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莊鎮遠潘怡珍王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上訴人
黃俊男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333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刑事簡易判決(103 年度偵字第4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上訴狀中供承在案,並有如刑
    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
    量刑過重,請求減輕刑期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
    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47條第1 項,其法定刑經加重後,
    上限為7 年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2500 元以下
    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拘役50日,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顯屬低
    度刑,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為一造辯論之
    判決,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
    、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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