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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莊鎮遠邱瓊瑩潘怡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麒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麒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麒宇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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