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賢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5日104 年度審訴字第6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5年2 月2 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經10日後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其上訴期間加計6 日在途期間,應於105 年2 月28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