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1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潘正屏王筱維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8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紀暢 (原名:陳柏堯)

具 保 人 郭文瑋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646號、104 年度偵字第2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文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紀暢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人郭文瑋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由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另具保人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其不知被告現人在何處等語,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