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曾尚揚
- 選任辯護人
- 張文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655 號),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尚揚因事實上未居住於戶籍地屏東縣○○路0 段000 巷00○0 號,非故意不到庭,且由被告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他案亦有到庭,應認限制被告住居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惟若認上開限制住居不足以確保審判進行,因被告與長輩友人鄭世文一同工作,且該人同意任受責付人,則以限制住居輔以責付適當之人,應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曾尚揚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有逃亡事實,經本院於102 年12月2 日發布通緝在案,嗣於同年12月8 日緝獲,並於隔(9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5 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之事實,然尚難認有羈押必要,命被告以新臺幣15,000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若覓保無著,則仍有羈押必要,嗣因被告覓保無著,故自102 年12月9 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706 號、簡字第1209號、第8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月、拘役50日確定,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而自104 年1 月21日起將被告送執行,有該署104 年1月22日屏檢金康103 執6839字2009號函暨執行指揮書副本1紙附卷為憑,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人犯,本院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