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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賢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5日104 年度審訴字第6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5年2 月2 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經10日後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其上訴期間加計6 日在途期間,應於105 年2 月28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