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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莊鎮遠潘怡珍王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曾尚揚
選任辯護人
張文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655 號),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尚揚因事實上未居住於戶籍地屏東縣○○路0 段000 巷00○0 號,非故意不到庭,且由被告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他案亦有到庭,應認限制被告住居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惟若認上開限制住居不足以確保審判進行,因被告與長輩友人鄭世文一同工作,且該人同意任受責付人,則以限制住居輔以責付適當之人,應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曾尚揚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有逃亡事實,經本院於102 年12月2 日發布通緝在案,嗣於同年12月8 日緝獲,並於隔(9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5 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之事實,然尚難認有羈押必要,命被告以新臺幣15,000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若覓保無著,則仍有羈押必要,嗣因被告覓保無著,故自102 年12月9 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706 號、簡字第1209號、第8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月、拘役50日確定,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而自104 年1 月21日起將被告送執行,有該署104 年1月22日屏檢金康103 執6839字2009號函暨執行指揮書副本1紙附卷為憑,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人犯,本院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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