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號
- 被告
- 張尚信
- 選任辯護人
- 郭國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6 日所為104 年度訴字第108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320號、第24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尚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5 年12月6 日所為104 年度訴字第108 號第一審判決,於106 年1 月3 日對被告張尚信為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14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即被告張尚信於106 年1 月4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爰依法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分別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張尚信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